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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000元建网站不认可方案 三次不满意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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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9 02: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简要内容: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给付网络公司7000元网站建设费,但直至2009年1月,网络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了多版网站首页的小样均未得到科技公司的认可。科技公司表示,由于网络公司遭退件早已超过三次,并早已过了完成期限,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原告7000元网站建设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8日电:网络公司按约定为一家科技公司制作了网站,但科技公司始终不认可该网站的风格。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将网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还网站建设费用。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网络公司退还科技公司网络建设费用。

  2008年4月,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双方约定,网络公司按科技公司的标准和要求制作网站,如三次不符退还科技公司所付全部款项,网站建设完成时间为25个工作日。

  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给付网络公司7000元网站建设费,但直至2009年1月,网络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了多版网站首页的小样均未得到科技公司的认可。科技公司表示,由于网络公司遭退件早已超过三次,并早已过了完成期限,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原告7000元网站建设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判令网络公司退还科技公司网站制作费用5850元。法院认为,被告承揽建设原告的网站,双方特别约定,被告按原告标准和要求制作,如三次不符,退还原告所付全部款项,因此被告应按约定退还所收费用,但被告确实做了一定的前期工作,对此原告也予认可。这部分费用,法院予以酌定。

  律师说法

  网站风格提前约定

  无法描述图画也行

  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玥表示,网站建设纠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纠纷形式,和传统案件不同,此类纠纷的证据保存是一个难题。一些当事人之所以输了官司,是因为他们举证不能。所以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签订网站建设合同时,一定要细化合同条款,约定一定要清楚。对于一些更改的要求,最好要留下书面材料。对于文字无法描述,或者描述不清的情况,比如说网站风格等,可以用图画或电子图片等形式来说明。

  总之,如果双方约定清楚,此类纠纷可以避免。(张家民 朱健 邱淼淼 徐江)

本文地址: https://jiufei.net/bbs/thread-151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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